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全聲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全聲字第271號聲請人幸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竹誠 相對人國雋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源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870號(假扣押強制執行案號:本院102年度司執全字第791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若相對人即債權人實已對聲請人起訴在案,則另狀向本院陳報或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不因本院准予聲請人限期起訴之聲請即當然准許其得直接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仍須相對人未依限起訴始可,併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