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94號聲請人 陳星泰 相對人 張志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本票原本3紙,經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又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第1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提附表所示本票,均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原本三紙在卷可憑。因上開本票係屬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之無效票據,是以,聲請人據以請求對相對人為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核屬無據,應以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民國)│(新台幣)│(民國)││├──┼───┼──────┼─────┼──────┼─────┤│1│張志傑│未記載│100,000元│106年1月15日│CH385931│├──┼───┼──────┼─────┼──────┼─────┤│2│張志傑│未記載│80,000元│105年1月15日│CH385933│├──┼───┼──────┼─────┼──────┼─────┤│3│張志傑│未記載│100,000元│105年1月15日│CH385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