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婷雅
施義彰上列被告等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8419、17592、26910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中簡字第2145號),移由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業經獨任審理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雅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