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9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91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李瑤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陸仟壹佰肆拾壹元,及及其中本金新臺幣柒萬壹仟柒佰肆拾柒元整自民國一0五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五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6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瑤禎於090年06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5年03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06,141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71,747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134,394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71,747元整自105年0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6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