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原告 蕭仲崴 被告 陳春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羅國鴻法官張瑋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