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872號上訴人台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季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美伶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萬6,8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美蒼
法官蔡建興法官林慧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惠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