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6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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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6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王秋霞 債務人林明田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佰伍拾萬玖仟陸佰貳拾柒元,及其中壹佰肆拾貳萬玖仟肆佰貳拾壹元自民國92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2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