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八八號
抗告人丙○○○
乙○○右抗告人因與甲○○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六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八十四年度再字第三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查本件上訴人主張原法院八十三年重上更㈥字第十八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
一、二、十三款所定事由,對之向原法院提起再審之訴,經核其再審訴狀所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原確定判決不服之理由,然對於原確定判決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二、十三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敍明,依上說明,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原法院本此理由,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論旨仍就前訴訟程序實體上之爭執,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吳正一法官楊隆順法官陳淑敏法官劉福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