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613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簡字第6139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簡字第6139號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12月2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
    通   譯 李宛蓉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台北縣樹林市○○街○段○○○巷○號房屋全部遷
讓返還原告。
被告應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返還第一項所示房屋之日
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
(下同)94年3月15日向原告承租座落台北縣樹林市○○街○
段○○○巷○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租期1年,即自94年3月
15日至95年2月15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下同)10000元,
於每月15日給付,押租金20000元。詎被告自94年6月起即拒
絕給付租金。原告遂於95年9月19日向台北縣樹林市調解委
員會聲請調解,詎料被告等並未出席故調解不成立,被告甲
○○曾立切結書載明願每月給付原告20000元租金,並同意
於95年9月15日前遷清房屋交原告使用,詎屆期被告並未依
切結書內容履行,故兩造已合意終止系爭租賃契約。惟房屋
之交還及租金之給付迭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又被告自
94年6月15日起即未按月給付租金,按切結書之內容被告應
按月給付20000元租金給原告迄被告交屋之日止。爰本於租
賃契約及切結書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聲明之所
示等情。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建物所有權狀、房
屋租賃契約書、切結書、台北縣樹林市調解委員會調解通知
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聲請調解書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
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爰依租賃契約及切結書等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
將坐落台北縣樹林市○○街○段○○○巷○號之房屋返還予原告
及被告應自94年6月15日起至返還前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
付原告20000元,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陳君偉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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