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16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意大名品股份有限公司、甲○○、丙○○間給付
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
為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陸佰
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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