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票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票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6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票字第八九0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九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湘琳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B書記官鄒秀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F0~T40┌───────────────────────────────────────────────┐│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九十二年度票字第八九0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八十九年二月二日│貳萬元│八十九年四月十日│TH八九八0九一│││││││九││├─┼───────────┼─────────┼───────────┼────────┼──┤│2│八十九年二月二日│貳萬元│八十九年五月十日│TH八九八0九二│││││││0││├─┼───────────┼─────────┼───────────┼────────┼──┤│3│八十九年二月二日│貳萬元│八十九年六月十日│TH八九八0九二│││││││一││├─┼───────────┼─────────┼───────────┼────────┼──┤│4│八十九年二月二日│貳萬元│八十九年七月十日│TH八九八0九二│││││││二││├─┼───────────┼─────────┼───────────┼────────┼──┤│5│八十九年二月二日│貳萬元│八十九年八月十日│TH八九八0九二│││││││三││├─┼───────────┼─────────┼───────────┼────────┼──┤│6│八十九年二月二日│貳萬元│八十九年九月十日│TH八九八0九二│││││││四││├─┼───────────┼─────────┼───────────┼────────┼──┤│7│八十九年二月二日│貳萬元│八十九年十月十日│TH八九八0九二│││││││五││├─┼───────────┼─────────┼───────────┼────────┼──┤│8│八十九年二月二日│貳萬元│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TH八九八0九二│││││││六││├─┼───────────┼─────────┼───────────┼────────┼──┤│9│八十九年二月二日│貳萬元│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TH八九八0九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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