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一號
原告乙○○○○夸特音響及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JamesM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被告文有實業有限公司兼右法定代理人甲○○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一七七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