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字第52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簡字第52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交簡字第523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旭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0997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爰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志旭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憑,素行良好,然其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所為既漠視己身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其呼氣中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955毫克,且因而造成自身騎車倒地受傷之交通事故,兼以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