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5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家瀚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家瀚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張家瀚因毒品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4267號及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47號刑事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