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2號原告 吳裕賢 被告 黃徹源 原告因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12,88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民事庭法官林俊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李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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