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35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佳裕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佳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佳裕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5月確定,於民國91年6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蔡佳裕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679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219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易字第132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經撤回上訴而確定;另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交易字第
47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竊盜、過失傷害2罪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721號裁定減刑,與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5月確定,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2年10月2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5月2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7337
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