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均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本件受刑人行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95年7月1日施行,茲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應適用之法律如下: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之規定相較,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二十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有關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業經總統於94年2月2日公布修正,自95年7月1日施行,由「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並適用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已刪除)之規定後,提高為「得以新台幣1000元、2000元、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結果,以受刑人甲○○行為時之舊法較為有利,新法並無對受刑人有較為有利之情形,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依行為時之舊法即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之規定,諭知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綜上所述,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張惠立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恐嚇│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5年3月9日│95年3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5│彰化地檢95│││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3666號│366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臺中分院│臺中分院│││├──────┼──────┼──────┼──────┤│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96年度上訴字│││實││第1180號│第1180號│││審├──────┼──────┼──────┼──────┤││判決日期│96年6月21日│96年6月21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臺中分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96年度上訴字│96年度上訴字│││││第1180號│第1180號│││├──────┼──────┼──────┼──────┤││判決確定日期│96年7月9日│96年7月9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05條│刑法第302條││├────────┼──────┼──────┼──────┤│合於九十六年罪犯│合於減刑│合於減刑│││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又15日││├────────┼──────┼──────┼──────┤│備註│編號1、2│││││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