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9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9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98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恩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2月25日止累計新臺幣41,568元未給付,其中新臺幣38,160元為消費款;新臺幣2,208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003)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398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恩先│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04%│││4466元││2月26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林恩先│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54%│││30022││2月26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林恩先│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3672元││2月26日││算之利息│└──┴───┴─────┴──────┴──────┴───────┘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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