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桃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桃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桃簡附民字第39號原告 黃淑美
彭永皇 被告 丁氏秋 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楊祐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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