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簡添新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寶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何伊羚附表:
一、聲請人於調解中陳稱現以承接零散之品管工作為生,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29,000元,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所任職公司提出之在職證明、薪資明細、薪資袋或薪資匯款帳戶明細等)。
二、請提出聲請人母親 簡黃秋子 民國103、104年度所得及財產資料、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及每月看護及其他費用合計約為30,8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