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22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趙延楷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大博爵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詠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博爵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則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