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87號聲請人丙○○相對人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被繼承人 曾萬壽 於民國91年5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91年5月22日至民國91年8月21日止,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曾萬壽於民國91年5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約定借款清償期為民國91年8月30日,並有利息之約定,詎清償期屆至,債務人曾萬壽共積欠2,400,000元未依約清償,嗣債務人曾萬壽死亡,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由相對人繼承,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87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里港│三張││479│旱││93│10│2分之1││││││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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