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2778號
原 告 甲0000000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㈠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並
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如被告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並應對其聲請公示送達;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㈣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以
上均應以中文書寫並應附中文繕本,證據部分則須附中文譯文,
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上開書狀並應記載供證明或釋明用之
證據、附屬文件及其件數,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11
6條第1項定有明文,否則即係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間命補
正而不補正者,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查本件有上開如主文所示之事項於法不合,應予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游悅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