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已於民國96年8
月24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原告猶於民國98年9月
25日對無當事人能力之甲○○提起訴訟,顯不合法,且其情
形不能補正,依上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10月5日
法官 鍾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10月5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