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訴字第20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從聖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7929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02年2月11日下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區○○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於同日下午5時30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前欲右轉某無名巷時,原應注意駕駛車輛行經交叉路口時,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右轉,因而不慎與右側由丙○○○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擦撞,致丙○○○人車倒地,而受有顏面、右手及左下肢多處擦挫傷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詎甲○○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後,未停留現場報警並協助救護,竟另基於肇事逃逸犯意,駕駛前開自用小客車逃離現場。嗣為警調閱附近路口監視器畫面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診斷證明書、現場及車損照片、告訴人傷勢照片、監視器翻拍畫面、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通知單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4業於102年6月11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修正,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4原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後刑法第185條之4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被告行為時之舊法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即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4之規定處斷。
四、核被告甲○○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4之駕車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爰審酌被告肇事後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1份在卷可按(參本院卷第18頁),告訴人傷勢、被告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少連訴字第174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5萬元,惟於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上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併觀後效。又本院斟酌被告為本案肇事逃逸犯行,法治觀念尚嫌薄弱,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命被告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期能使被告於義務勞務之過程中,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危險,並培養正確交通安全觀念,以資警惕,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至被告究應向何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義務勞務,屬執行之問題,應由執行檢察官斟酌全案情節及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之需求,妥為指定,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4,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曾右喬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