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9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98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萬谷輔佐人即被告之妹何綢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70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何萬谷被訴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何萬谷與告訴人高○○為鄰居,被告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5年2月18日17時30分許,至告訴人位於高雄市○○區○○街○○○巷○○號之居所後門,持鐮刀敲擊告訴人上開居所後門及窗戶,致告訴人之後門及窗戶油漆脫落、破損而不堪使用。因認被告此部分犯行涉犯刑法第
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毀損部分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提起公訴,依同法第357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於10
5年7月14日具狀撤回對於被告之告訴,此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6頁),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被告所犯毀損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所犯恐嚇部分,則另行審結)。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