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讓渡契約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72號上訴人 石錦雲
一、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石允文 間請求確認讓渡契約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固遵期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不備。查上訴人上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6,468元(以原審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12,139,800元扣除1,650,000元之餘額計算),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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