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重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1號上訴人 林泰榮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綠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民國109年7月29日本院109度重上字第1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0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為24萬2400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羅培毓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書記官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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