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160號抗告人 陳聰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政宏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7月28日109年度上字第16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因抗告人另聲請訴訟救助,然此部分依法係由最高法院管轄,抗告人應於最高法院就此部分為裁定後,如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訴訟終結前,抗告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惟若經駁回,則抗告人應於裁定駁回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繳納上開抗告費,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郭慧珊法官王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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