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75號原告 張雅芳 原告與被告 陳琦文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回復名譽,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以回復名譽,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00元【計算式:10,900+3,000=13,9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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