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17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禹興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緝字第1132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17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禹興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緝字第1132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