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五一五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洪國興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被告提起訴訟,經查,被告之住所地雖係在桃園縣桃園市,然依原告所據以請求本件其中金額之週轉金貸款契約第十六條約定,本契約發生訴訟時,合意以貴行所在地(即台北市○○○路○段○○號)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基此,兩造既就本件訴訟事件有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從為本件之審理,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美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王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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