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一四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送達代右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裁判費用新台幣(下同)九萬四千五百九十九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費用四十五元,尚應繳納裁判費用九萬四千五百五十四元。
二、郵票三十四元,十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楊惠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