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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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耕地租佃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66號原告 方允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全河 、 高有根 、 高耿炎 間耕地租佃爭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下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自起訴至今,並未表明關於本案耕地租佃爭議請求之訴訟標的、原因事實、訴之聲明。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補繳裁判費,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訴訟標的、原因事實、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書記官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