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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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64號聲請人 張金鴻 聲請人 周怡君 前列張金鴻、周怡君共同相對人 陳啓明 上列聲請人張金鴻等二人因與相對人陳啓明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張金鴻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聲請狀所載陳「啓」明與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系爭抵押物義務人陳「」明是否為同一人?如是,請更正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後,提出正本至本院以供審核。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啓明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均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各乙份。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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