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634號原告 邱世傳 上開原告與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等所持有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9999號執行名義,不得對原告為強制執行,而原告主張其係新北市○○區○○路○段
000號2樓之2(下稱系爭房屋)之承租人,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該租賃關係為不定期限租賃,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客觀上可獲得之利益為斷,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則應以10年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360萬元(計算式:3萬x12月x10年=360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