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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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59號聲請人 黄健豪 聲請人 黃健峰 上列聲請人黄健豪等二人因與相對人 葉懷襄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黄健豪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 蔡慶隆 已死亡,請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正本各乙份。
二、請提出債務人蔡慶隆、 蔡嘉東 ,相對人葉懷襄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乙份。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