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85號原告 張蔡月 法定代理人 張達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訓添 等間請求返還保管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0,6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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