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效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上訴人 葉密 法定代理人 葉春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效力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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