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0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0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0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思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貳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捌萬陸仟陸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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