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0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0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志豪 (原名 周志霖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肆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零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肆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肆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