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38號上訴人 陳建儒 訴訟代理人 蔡菊照 被上訴人 陳進發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本院新竹簡易庭100年度竹簡字第73號第一審簡易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並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之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狀聲明第四點請求:「重新鑑定地界」,核其真意係於第二審提起確定界址之反訴,然未據被上訴人同意上訴人提起本件反訴,且本訴之裁判並非以本件反訴之法律關係為據,又非基於同一訴訟標的,亦非屬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情形,核與首揭提起反訴之要件不符,故上訴人所為反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反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林麗玉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書記官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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