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8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581號原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叁萬玖仟肆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㈠被告丙○○於民國84年5月9日因購買臺南市國寶天下國宅向
前臺灣省政府借款新臺幣(下同)2,320,000元(嗣本件債權由中華民國概括承受,管理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即原告),約定借款期間自84年7月10日起至104年7月10日止,第一年至第五年付息不繳本,第六年起分18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其中⑴1,500,000元部分約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點3,另⑵820,000部分約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8點3,上開借款利率均自簽訂貸款契約之日起,每屆一年按當時政府核定之國民住宅貸款利率調整一次(違約時利率分別為年息百分之3點5及年息百分之5點5)。上開借款並約定如積欠本息達三期未能依約還本付息時,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且逾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按約定利率計息外,應就逾期欠繳本息部分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五十之違約金。
㈡詎被告自91年7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且積欠本息達三期
未能於約定日期還本付息,上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應一次全部清償,屢經催討,未獲置理,尚欠本金⑴1,398,472元及自91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點5計算之利息,暨自91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50計算之違約金;⑵774,576元及自91年7月1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點5計算之利息,暨自91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50計算之違約金,迄未清償。
㈢另被告因無法依前揭借款契約之約定按月攤還本息,致積欠
自90年12月10日起至91年6月10日止之應繳本息,遂於91年6月13日與原告簽訂「逾還本息協議分期償還申請書」,約定上述應繳本息自91年7月10日起分24期攤還,詎被告僅繳交一期,餘款66,385元迭經催索,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如
主文所示之欠款,暨按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國民住宅貸款契約一件、國民住宅貸款借據一件、逾期欠款協議分期償還申請書一件、臺灣土地銀行91年6月26日總專四字第910015715號函一件、交易明細查詢二件等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其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國民住宅貸款借據、國民住宅貸款契約、交易明細、臺灣土地銀行91年6月26日總專四字第910015715號函等件為證,被告復經合法送達,亦未到場爭執,又未提出書狀或任何證據供本院調查,本院依前開證據之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所訂消費借貸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被告給付2,239,43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金龍
法官杭起鶴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信助附表:
┌─┬──────┬────┬─────┬────────────────┬─────────────┐│編││││利息│違約金│││本金│掛帳利息│掛帳違約金├───────────┬────┼─────────────┤│││││起迄日│利率│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號│(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年息)││├─┼──────┼────┼─────┼───────────┼────┼─────────────┤│一│1,398,472元│36,601元│465元│1,398,472元部分自91年│3.5%│自91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二│774,576元│28,902元│417元│774,576元自91年7月10│5.5%│自91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合計:2,239,4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