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269號
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信凱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萬參仟伍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壹仟參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20223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書記官劉美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