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五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十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九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曾文欣~B法官蔡廷宜~B法官洪嘉蘭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鄭翔元~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五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東亞土木包工業負責│玉山商業銀行嘉義分│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壹萬伍仟叁佰元│AD四四0四九九││││人 劉福雄 │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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