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2 年度易字第 361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2 年易字第 36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2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六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沈 福 財
法 官 許 兆 慶法 官 陳端 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王 佩 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