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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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豐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徐翊傑
被   告  張育晨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本院108年度豐簡字第344號),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經查:上
開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
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林新竑
                  法 官 巫淑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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