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讓渡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16號上訴人 蔡宗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瑛瑛 間請求返還讓渡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本院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9,6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書記官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