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聲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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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聲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七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與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四日本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一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應自裁定確定時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八日送達,此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至同年八月十八日止,即告屆滿(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假日,順延一日,又聲請人住居法院所在地,無須扣除在途期間),乃聲請人遲至同年月十九日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吳正一法官楊隆順法官陳淑敏法官黃義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