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維持原狀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五九二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間維持原狀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六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再易字第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本件抗告人對原法院八十五年度再易字第三二號裁定聲請再審,經該院於八十六年四月十八日以八十五年再易字第四十號裁定認再審聲請為無理由而予以駁回,對此裁定,應不得更為抗告(本院六十二年台抗字第一五九號判例參照),抗告人復對該裁定提起抗告,原法院因認其抗告為不合法,於八十六年八月六日以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該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吳正一法官楊隆順法官陳淑敏法官黃義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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